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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信用合作社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社員活期、定期及儲蓄存款。
二、辦理對社員各種放款或貼現。
三、對社員之票據承兌。
四、代理收付。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之業務。
前項各款業務之經營,均應在其營業處所為之。
信用合作社辦理甲種活期存款及儲蓄存款業務,應經財政部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