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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合作金庫設立呈報社會部財政部備案時,應檢具左列之文件:
一、章程;
二、認股人姓名 (或名稱) 及地址清冊;
三、已收未收股本數額清冊;
四、理監事常務理事總經理副總經理之姓名籍貫住址清冊;
五、驗資證明書;
六、創立會決議錄;
七、營業計畫及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