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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社會部與財政部對於合作金庫之指揮監督,依左列之規定:
一、一般金融法令之執行與解釋,及合作金庫業務之監督考核事項,由財
政部核辦後,送達社會部查照。
二、各種合作法令之執行與解釋,合作金庫組織之指導,及合作金庫與合
作業務之配合推進事項,由社會部核辦後,送達財政部查照。
三、以金融為主涉及合作業務事項,由財政部商得社會部同意後核辦之。
四、以合作業務為主而涉及一般金融事項,由社會部商得財政部同意後核
辦之。
五、合作金庫依法應呈准主管機關之事項,由社會部財政部會同核辦之。
六、合作金庫理監事或理事長依法應由社會部財政部會同選派或指定者,
由社會部財政部會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