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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合作金庫對於各縣市合作金庫,應辦理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縣市合作金庫與合作事業之聯繫配合事項:
二、關於縣市合作金庫預決算及會計報表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縣市合作金庫資金之調度與盈虧之調整事項;
四、關於縣市合作金庫匯兌差額之結算及債權債務之轉帳事項;
五、關於縣市合作金庫會計制度之設計事項;
六、關於縣市合作金庫工作人員之訓練考核與調整事項;
七、其他關於縣市合作金庫各項業務之指導考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