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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中央合作金庫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選派之理事十三人,由社會部財
政部會同派選之,其中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業、運銷業、金融業、合作
事業、以及從事財政、農林行政、經濟行政、合作行政、合作運動者,至
少各一人。
中央合作金庫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派選之監事五人,由社會部財政
部會同選派之,其中應有從事合作運動與合作行政者至少各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