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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金庫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央合作金庫及縣、市合作金庫之資本,均採股份制,中央合作金庫每股
定為國幣五百元,縣市合作金庫每股定為國幣一百元,均為記名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