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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2 條
本行虧損,應先撥用公積金填補;如有不足,再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