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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行對農業生產運銷事業之投資,除經財政部核准者外,總額不得超過本
行淨值百分之三十;其對每一企業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本行淨值百分之
五及該企業資本總額百之二十五。
前項投資,應經本行董事會通過後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