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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各種存款。
二、辦理農業性放款及保證。
三、辦理國內外匯兌及貨物押匯。
四、投資農業生產運銷事業。
五、辦理農業性證券之認購、承銷及保證。
六、輔導協助其所授信或投資之事業改進生產技術與經營管理。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或中央銀行特許辦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