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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金融債券償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最短不得低於二年,其開始還
本期限不得低於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