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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其營運範圍如左:
一、辦理中、長期放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上市股票。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財政部依銀行法規定核准辦理之業務。
由信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應由信託人指定營運範圍,載明於信託契約。
財政部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第一項信託資金之營運標準予以適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