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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原為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學校經管之臺灣省有公用不動產及不動產以外之省有財產,無須繼續公用者,原管理機關(構)、學校應編造移接清冊,檢附原取得權利證明文件、權利書狀及租賃契約書,移交國產局所屬臺灣各地區辦事處或分處,由該機關分別囑託登記機關或向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國產局,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