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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原為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學校經管之臺灣省有公用不動產,原管理機關、學校應編造移接清冊,檢附原取得權利證明文件、權利書狀及租賃契約書,移交業務接管機關、學校,由該機關、學校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