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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死亡,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繼承換約。但不可歸責於繼承人或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展期。
違反前項規定,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造林地租約,由出租機關通知繼承人於一個月內申請繼承換約,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二、前款以外之租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出租機關通知繼承人於一個月內繳納逾期違約金,並會同辦理繼承換約,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全體繼承人無法會同申請繼承換約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部分繼承人以全體繼承人之名義申請辦理。
第二項第二款違約金之計收基準,逾期每滿一個月加收繼承事實發生當月一個月之租金額,至多以五個月租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