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交換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執行機關應訂期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換方案,層報財政部核定。協商不成或申請人不接受核定結果者,註銷其申請案。
同一國有不動產有二人以上申請交換,依下列順序及方式處理。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交換者,優先處理之:
一、收件日期在先者。
二、收件時間為同一日者,以抽籤方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