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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執行機關應逐案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註銷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