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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執行機關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公告受理申請。
二、會勘。
三、審查。
四、勘選可供交換之國有土地。
五、計價。
六、造冊通知。
七、召開協調會。
八、層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
九、依核定結果辦理土地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交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