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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之得標人或專案核准者,應於決標日或收到核准
通知後三十日內,繳交第五條第二項之經濟動物售價及依第十三條第四項
規定繳交四成以上之訂約權利金,並按訂約權利金百分之十繳交履約保證
金。
委託機關應於收取前項金額後限期受託人完成簽約手續,並於簽約後限期
將委託經營之財產點交予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