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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訂約權利金之數額,按下列標準計收:
一、公開招標者,以委託經營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一乘以委託經營年
數之金額及委託經營期間、建築物、雜項工作物、設備折舊總額,作
為訂約權利金底價,並以實際得標金額收取之。
二、專案核准者,以前款底價計算標準之一.二倍收取之。
前項第一款之土地屬未登記者,其訂約權利金底價依毗鄰使用性質相同之
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最高者之標準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之折舊總額,係委託經營之各項建築物、雜項工作物、設備
之年折舊額乘以剩餘耐用年數之總額,但剩餘耐用年數不得超過委託經營
期間。
第一項訂約權利金得分期繳交,應於簽約前繳交四成以上,餘額加計百分
之十後,以六個月為一期,分六期平均攤繳,於簽約後每第六個月最後一
日前向委託機關繳交;受託人逾期未繳交,經委託機關限期催繳仍不繳交
時,委託機關得再限期受託人將未到期之訂約權利金一併提前繳交。
前項分期繳款方式,應於公開招標時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