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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公開招標時,應於開標之日二個月前公告,並將
委託管理契約書草案及投標須知提供投標人參考。
前項委託契約書草案,應包括契約當事人、委託管理財產標的、委託管理
事項、期間、管理費及其他與委託管理有關之事項;由國產局所屬地區辦
事處或分處擬訂後,陳報國產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