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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得辦理委託管理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已出租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出租資料釐整、租金收繳、欠租催繳、定
期巡查、換約案件處理、勘查與陳報、違規使用之勸阻、陳報與處理
及其他相關之租賃管理事宜。
二、被占用土地定期使用補償金之收取、定期巡查、防止占用擴大及陳報
與處理。
三、未出租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定期巡查與管理。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委託管理事項。
受託人對於前項受託管理之財產不得為任何使用、收益或營利行為。
受託人應自己處理受託管理業務,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或將受託管理權
轉讓與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