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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委託管理期限屆滿、終止委託管理契約或收回部分委託管理財產時,委託
機關應限期受託人交還委託管理財產。交還之財產如有毀損,委託機關得
限期受託人修繕或回復原狀。受託人逾期未完成修繕或回復原狀者,受託
人得逕行雇工辦理,其費用由受託人負擔,並得於履約保證金或差額保證
金中扣抵。
委託機關於委託管理期限屆滿或終止委託管理契約後,財產點收完畢時,
除有前項扣抵之情形外,應將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無息退還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