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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承購人未依約按期支付價金者,於補付時,應依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
一個百分點計息之方式,按日加付遲延利息。承購人連續兩期以上支付遲
延,而其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經出售機關催告仍不支付者
,出售機關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以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