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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承購人在付清全部價金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承購人應依出售機關之通
知將未到期之價金一次付清,其未到期之加計部分不予免收。
 一 在承購之土地上興建或改建房屋者。
 二 將承購之不動產轉讓者。
承購人逾期未付清價金者,出售機關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以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