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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出售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與已有
租賃關係之直接使用人 (以下簡稱承購人) 時,對於承購人,得依本辦法
規定予以分期付價及折扣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