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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掘發打撈國有埋沉財產,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書、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所定工作計畫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埋沉地點、土地所有人及使用現況。
二、埋沉財產種類、數量及價值。
三、與埋沉地點土地所有人、管理機關或合法使用人協議經過。
四、與工地範圍內之不動產所有人、管理機關或合法使用人協議經過。
五、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
六、施工方式、進度及期間。
七、工地安全維護措施。
八、回填及復原整地措施。
第一項所定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埋沉地點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埋沉地點、工地之位置圖。
二、埋沉地點土地所有人、管理機關或合法使用人同意文件。
三、工地範圍內之不動產所有人、管理機關或合法使用人同意文件。
四、其他執行機關認定應檢附之文件。
第二項第五款所定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應由執行機關送請該管主管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