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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經核准掘發打撈之案件,由執行機關或洽請有關機關指派適當人選監督申請人依合約規定施工,其費用(含差旅費),由申請人負擔,按執行機關規定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