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
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但其記
名者,得向原經售機關辦理掛失手續,申請補發債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