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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未到期之本息票,在還本期日前二個月內,均得按票面十
足抵繳所得稅、遺產稅、關稅、貨物稅、礦區稅稅款及國有房地產標售價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