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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十一。
各期公債自發行之日起,每三個月付息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