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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政府債券除證券經紀商或自營商可在證券交易所買賣外,另由中央銀行指
定若干金融機構及投資公司洽請經濟部證券管理委託會核准為政府債券經
紀人。前項政府債券經紀人應兼營政府債券之經紀商與自營商業務,在證
交易所或其營業處所買賣政府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