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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依前條預算所列數額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及另
發新公債。其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辦法,由省布政府擬訂,報行政院核
定。
前項另發之新公債,原公債持有人得以原債票,調換新債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