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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調整公債利率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債之利率,一律自六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劃一調整為年息百分之十二。
前項利率,於市場利率發生重大變動時,得經行政院核定再予調整,但不
得低於各該公債發行時債票票面所載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