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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財政部辦理核結後,各承轉行應即將付訖本息票密封保管,並註明核結文號,俟保管期滿辦理銷燬。
中央銀行經付本息票核結手續與各承轉行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