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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中央銀行收到公債本息基金,應按公債名稱、種類、期次,於國庫特種基金存款科目公債基金細目項下,分別開立專戶存儲備付。
此項基金付至各該期次本息屆滿後辦結,開付期間不受年度結束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