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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債券專作依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第
九款、第二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百十五條,徵收左列各款公共建
設用地,補償地價及建築改良物時,發給補償地價及補償費之用:
一、鐵路、公路、市區道路、飛機場站與港灣之開闢及改善。
二、防水、蓄水、灌溉、排水與下水道之興建及改善。
三、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對新工業區及新社區之開發。
四、實施都市計畫,對前三款以外公共設施之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