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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進口郵包物品之發票應隨附於郵包外箱或箱內,供海關查核。未檢附者,經海關認有審核必要時,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
未檢附海關指定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繳驗之文件,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