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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參與業者使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申辦貨物通關、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業務,應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
透過電腦連線關港貿單一窗口,申辦前項業務者,限以政府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政府憑證、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組織及團體憑證提出註冊申請。
第一項業務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連線關港貿單一窗口申辦者,除得使用前項憑證提出註冊申請外,亦得以通關專屬憑證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