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參與業者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之電子文件或所接受之核定通知,得申請傳輸時間與內容之證明文件及其所傳輸之電子文件資料。
前項申請應自該電子文件或核定通知於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檔案紀錄之翌日起五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