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商標權人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或檢舉,應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
書面提出者,以書面文件到達海關時間為準。但以掛號郵寄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者,以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之時間為準。
海關為查核申請人之身分或資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