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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司法人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證明文件所載完工之日起十個月內,通知進口地海關開始辦理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