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司法人或自然人進口前條貨物時,應於進口報單註明中央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之文號。申請免徵關稅者,並應檢附經濟部核發之國內無產製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