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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核准分期繳納關稅之進口貨物,於全部關稅繳清前,轉讓或變更原目的以外之用途者,海關應廢止其分期繳納之核定,追繳全部關稅,並依法加徵滯納金。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讓與符合本條例分期繳納關稅規定之公司法人,准由該受讓人繼續分期繳納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