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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停業或廢止登記者,其保稅貨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保稅貨物,應由海關封存或與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聯鎖於該商店之倉庫內,海關應不定期派員巡查,必要時得予保管。
二、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向監管海關洽訂或由監管海關逕予訂定盤存日期辦理結束盤存,如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經結束盤存之貨物,監管海關應即按結存數量發單課徵各項稅費。未能依前款規定辦理結束盤存者,海關得逕依帳面結存數量課徵各項稅費。
四、已銷售貨物未於結束盤存日前完成提領者,應一併列入盤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