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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貨時,應要求購貨人出示護照、外僑居留證、旅行證件或身分證明文件,經核對旅客身分無訛後,始得銷售。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公開標示貨物銷售價格。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貨時,應開立二聯售貨單,並應經購貨人簽名,第一聯以電腦列印交購貨人收執,作提貨用,第二聯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以電腦列印或電子儲存備查,或報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備查,供監管海關及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使用。
監管海關及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必要時得調閱查核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存備查之售貨單第二聯。
第三項所定售貨單應載明旅客所乘運輸工具名稱或航班、旅客身分證統一編號,非中華民國籍旅客應登錄旅行證件、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