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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貨物離岸價格與原申報價格差額未逾新臺幣五萬元者,免予處罰。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出口貨物涉及違反相關輸出規定。
二、出口貨物涉及規避其他國家或地區特別關稅。
三、出口贓車、贓物或已依動產擔保交易法交易之車輛。
四、虛報出口貨物名稱,夾藏汽、機車引擎,其號碼遭磨滅、變造致無法辨識或查無車籍登錄紀錄。
前項之差額,以整份出口報單之原申報價格減除實到貨物價格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