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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一般優質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視情節輕重,得停止其享有一年以下之一部或全部之優惠措施,並限期改善:
一、逾期未繳清進口稅費或發生其他違章案件。
二、違反第八條第四項規定。
一般優質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得停止其資格:
一、依第七條所檢具文件內容有不實。
二、發生不符第六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條件。
三、未依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期限辦理校正。
四、依前項規定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依前項規定停止資格者,自停止日起一年內得檢具足資證明已改善相關文件申請恢復資格。
未依前項所定期限申請恢復資格或提出申請經海關認定未完成改善者,海關應廢止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