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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納稅義務人之進口貨物,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
一、最低之文件審查及貨物抽驗比率。
二、抽中查驗者,得適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簡易查驗之規定,並得優先查驗。
三、經提供稅費擔保後先予放行者,得按月彙總繳納稅費。但依關稅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案件,不適用按月彙總繳納稅費方式辦理。
四、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者,得申請核准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
五、設立貨物未放行案件處理單一窗口,提供廠商查詢並協助解決通關流程問題。
六、國貨復運進口報單通關時,得書面申請具結先予放行,事後核銷原出口報單。
七、得申請使用非侵入方式查驗貨物。
八、報單完稅價格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得以免審免驗通關。
九、依關稅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口貨物,得提供書面保證,免繳納稅款保證金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