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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海關應自受理申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資格認證;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經認證所具業別皆合格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由認證之海關報請財政部關務署發給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證書。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每三年應檢具前條規定文件,向海關申請校正,海關應同時辦理驗證。
符合第二十九條自我檢查並經海關抽查無訛或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於海關所定期限內完成改善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免依前項辦理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