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廠商申請辦理彙總清關,應繕具申請書,載明公司名稱 (含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 、地址、資本額及聯絡人資料,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任一關稅局提
出:
一、營利事業登記有關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但保稅廠商或申請
以自行具結擔保進口稅費者,應另行檢附與工廠登記有關之證明文件
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二、經濟部商業司、國際貿易局網站下載公司及出進口廠商登記有關之資
料各一份。
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其委任或委託機關、民間團體出具之公司最近三
年各該年進出口實績證明或經濟部核發之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或
貿易績優卡。
廠商依前項規定檢附之正本文件,受理之關稅局驗畢後應予發還。